3月27日,上海市经信委发布2020年度《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在管理系统申请确认日期之前,以及注册登记日期在2019年6月25日以后的车辆(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予受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车型登记

  上海市经信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理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提出的车型登记。上海市经信委依据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车型登记情况。

  二、车辆产品信息确认凭证申请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须在车型登记完成后,通过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管理系统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流程包括:审核购车资格及车辆信息、受理充电设施材料、发放确认凭证三个环节。

  (一)审核购车资格及车辆信息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收集汇总意向用户信息以及车辆生产合格证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并将上述信息上传至管理系统。

  上海市经信委汇总意向用户信息发送至市相关部门,进行信用记录、社会保险和机动车驾驶证等信息的核查。

  上海市经信委审核车辆生产合格证或货物进口证明书,通过管理系统将核查结果反馈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

  (二)受理充电设施材料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为意向用户建设一处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并与意向用户共同签署上海市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承诺书,上传意向用户有效证件、承诺书、充电设施拟安装场址照片等材料至管理系统;单位用户购买两台及以上非营运新能源汽车的,另需提交法人单位批量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报告;购买燃料电池汽车的,另需提交与符合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法规要求的加氢站签订的供氢协议。

  (三)发放确认凭证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销售车型、承诺情况、用户申请条件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每车一张。

  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营运的,不再发放纸质确认凭证,凭本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额度批复证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三、充电设施核查

  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严格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销售及售后环节的管理,保证承诺书中的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建立充电设施自查评估机制,每季度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自查反馈表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季度自查情况工作小结。

  上海市经信委依据承诺书、反馈表及工作小结等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未按相关规定落实充电设施、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引发严重负面影响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确认凭证核发及财政补助申请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对未按承诺落实充电设施、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人或单位用户,撤销已核发的确认凭证,并将相关情况提供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记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

  申请上海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管理系统内填报相关材料,并递交资金申请书面报告。

  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在管理系统申请确认日期之前,以及注册登记日期在2019年6月25日以后的车辆(燃料电池汽车除外),不予受理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五、其他事项

  (一)个人或单位购买二手新能源汽车,需通过微信公众号“e起充”,提交相关信息进行信用记录、社会保险和机动车驾驶证等信息的核查,并提交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登记证明。经信委审核通过后,用户可登录“e起充”查询并下载确认凭证。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自建有充换电设施,具备一定服务能力,并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经组织相关专家评估后,可提交相关用户服务协议作为充电设施材料。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可通过管理系统查询相关进程,并有义务向意向用户告知相关情况。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车辆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为准)。